2005年1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第70号局长令,公布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定《办法》?
(一)制定《办法》是确保设备安全运行的需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保障设备安全运行的重要因素之一,当前多数的特种设备事故是由于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引起的。《条例》首次将承压类和机电类设备的作业人员统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设定了考核发证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制订配套的规章予以细化。通过规范的许可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有的技术素质和作业技能,保障设备安全运行。
(二)制定《办法》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需要。据统计,目前全国持证作业人员总数已达
220多万人,作业人员考核涉及的量大面广,关系百姓利益和构建和谐社会。按照《行政许可法》公开公正、便民高效、严格监管的要求,亟需对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许可程序、期限和后续监管等事项作出规定,严格规范行政行为,便利行政相对人。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围有哪些?
《办法》明确,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两个领域,主要有3类:一是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二是特种设备生产人员,三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办法在附件中列出了详细的作业种类和作业项目。
该办法不适用于从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作业及其相关管理的人员。
三、国家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主要有两项内容:一是持证上岗。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二是到期复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注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应当在哪一级质检部门办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级负责,具体分级范围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并在本省范围内公布。
对于数量较少的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带压密封、氧舱维护、长输管道安全管理、客运索道作业及管理、大型游乐设施安装作业及管理等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考试机构,统一组织考试,由设备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发证。
五、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条件是什么?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18周岁以上;
(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种类对身体的特殊要求;
(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文化程度;
(4)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5)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6)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要求。
不同设备种类、项目的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六、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程序是什么?
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包括考试和审核发证两个部分,其程序为:考试报名、考试、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发证等环节。
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报名参加考试;经考试合格,凭考试结果和相关材料向发证部门申请审核、发证。
考试机构一般由发证部门指定所属特种设备检验技术机构承担。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指定有条件的大型企业或者行业的检验机构、特种设备专业考委会作为考试机构,负责特定项目或者行业的作业人员考试工作。
七、用人单位在作业人员管理方面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的管理,履行下列义务:
(1)制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2)与持证作业人员签订聘用手续,并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3)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确保持证上岗和按章操作;
(5)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
(6)其他规定的义务。
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1)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2)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3)严格执行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4)拒绝违章指挥;
(5)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6)其他有关规定。
九、怎样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进行复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每2年复审一次。持证人员应当在复审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复审合格的,由发证部门在证书正本上签章。对在2年内无违规、违法等不良记录,并按时参加安全培训的,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延长复审期限。
复审不合格的应当重新参加考试。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考试不合格的,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予以注销。
跨地区从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可以向从业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十、遗失或者损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怎么办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报告发证部门,并在当地媒体予以公告。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证书。
十一、办法设立了哪些行政处罚规定?
(1)两种情形不得再次申请作业人员证:一是弄虚作假申请办证的不得再次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发证,并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二是弄虚作假取得证件的不得再次申请。持证作业人员以考试作弊或者以其他欺骗方式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持证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2)五种情形吊销证件:弄虚作假取得证件、发现隐患不立即报告造成事故、违章操作或管理造成事故、逾期不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且不参加考试以及发证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证的。办法特别规定,持证作业人员违章操作或者管理造成特种设备事故,以及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报告造成特种设备事故的,终身不得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对用人单位设定了处罚: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用人单位未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的;以及用人单位违章指挥特种设备作业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另外,明确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作业,或者用人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
(4)对非法印制、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作业人员证件的行为,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办法还对考试机构、发证部门工作人员违法为纪行为作出了处理规定。